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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汇成集团」

发表于: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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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你好,请问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是否执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具体咨询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返还标准

  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县(市、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4.2018年和2019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5.2019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围内。

  享受频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按一种稳岗返还政策享受。

  你好,请问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