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在后台问,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年限,能否计入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累计工作年限?根据现行政策,答案是不能的。
按照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年满16周岁,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一、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具有“职工”身份。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至于计入年休假累计年限的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综上,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年限,不能计入到在用人单位工作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累计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