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随着用工成本不断升高、用工风险不断加大,社会上兴起了转移劳动关系或去劳动关系,去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模式就是让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然后用人单位与员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合作,其实从事劳动的还是这个员工个人,而且这还有个好听的名字:组织裂变!
这样貌似可以规避劳动关系,但若真发生纠纷,能否规避劳动关系呢?我们来看看江苏淮安中院最新的判决吧:
案情信息
个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允炆
单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诚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裂变过程
原告(江苏诚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2019年10月19日的《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项目转包协议》,约定被告(朱允炆)委托原告为其代办个体工商注册,以及被告独立承包原告公司配送服务业务,被告不接受原告任何管理等内容。2019年11月4日,涟水县朱码镇叁陆叁伍伍号订个活商务服务工作室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经营场所为淮安市涟水县朱码产业园(集群登记)。对此,被告主张上述协议均系原告通过手机操作APP的方式签名的,被告没有实际签字,也不知晓协议的内容,上述工作室也没有实际经营。经查,上述两份协议中被告的签名均系电子签章。
其它关键事实
2019年10月15日,被告(朱允炆)到原告公司(江苏诚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大学城站点从事送餐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的工作按照早班6:30-9:00、午班11:00-13:00、晚班17:00-21:00、夜班21:00-次日1:00进行排班,每天工作时间须达9小时。被告上早班或22:00后不忙时开会并将视频发给管理人员,每月休息2-3天,不上班须向站点站长请假。被告的工作报酬由原告公司委托淮安恒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公司)按月发放,被告实际获得2019年10月份工资1696.64元、2019年11月份工资3368.6元、2019年12月份工资969.56元、2020年1月份工资35元。
2019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在送餐途中不慎摔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于2020年1月7日出院。被告受伤后未为原告提供劳动。
2020年6月,原、被告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被告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原告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裁决于法定期间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20)苏0891民初3037号判决书中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被告于2019年10月15日到原告公司大学城站点从事送餐工作,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该劳动内容系原告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被告平时的工作接受原告的管理和监督,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在经济上依赖于原告。从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务的时间来看,被告亦向原告提供了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原、被告虽签订《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项目转包协议》,但双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实际履行,原、被告之间具备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一审法院确认原、被告在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江苏诚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允炆在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苏诚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上诉理由
上诉人诚淮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允炆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诚淮公司作为灵活用工平台,仅将相关业务发包在网站上,并不对被上诉人进行实际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有《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项目转包协议》,证明被上诉人成立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在灵活用工平台上承接业务。
二审另查明的事实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上诉人诚淮公司为被上诉人朱允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本院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诚淮公司向本院提交两份证据:1、朱雀配送软件平台截图一份和骑手端APP使用说明书一份,证明朱雀配送软件是江苏思跑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朱允炆并不是与诚淮公司发生劳动关系,被上诉人通过诚淮公司朱雀配送软件平台获得的业务不属于我公司的营业范围,而且朱允炆不受我公司员工管理,朱允炆所在的大学城站点不是我公司站点,公司灵活用工没有设立任何站点。2、沈寒与江苏思跑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庭审中陈述的同事沈寒是与江苏思跑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了的劳动关系,与诚淮公司无关。被上诉人朱允炆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朱雀配送是否是上诉人开发与本案无关,对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3、证据2是复印件,且沈寒已经离职,与本案无关联。
二审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苏08民终854号(2021年3月 26日刚出炉)判决书中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综合认定被上诉人朱允炆对上诉人诚淮公司是否具有从属性。
首先,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5日始到上诉人经营的大学城站点从事送餐工作,并根据上诉人的站长安排或管理的APP自动派单进行送餐,故在人格上被上诉人朱允炆对上诉人诚淮公司具有从属性;
其次,被上诉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需上诉人的站长安排,被上诉人参加的早班晨会或夜班22点后的晚会,并将会议视频发给上诉人的管理人员,休息或者因故不能上班需要向上诉人的站长申请,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在组织上被上诉人朱允炆对上诉人诚淮公司具有从属性;
最后,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工作的业绩按月委托第三人向其发放报酬,且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在经济上被上诉人朱允炆对上诉人诚淮公司具有从属性。
综上,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朱允炆与上诉人诚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诚淮公司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诚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苏诚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点评
这个案件也具有典型意义,表明组织裂变、企业小微化等包装、美化并非能达到规避劳动关系的后果。从案件中,也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
1.大家都在想方设法规避劳动关系---转移劳动关系或去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规避真的不是一般的难---任你们怎么折腾,反正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就在那:即满足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性,就可以被认定劳动关系,具体条文如下:
3.规避劳动关系重在用工管理的转向---无论是转移劳动关系,还是去劳动关系,都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不是简单粗暴或者说换个马甲就能完成的,不仅需要模式、协议配套,关键要实现管理的彻底转型,避免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