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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不能胜任工作”职工要过“法定三关”!

作者:「汇成集团」

发表于: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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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回放
  
  今年1月,小明进入某超市担任业务推销员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1个月,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试用期后,小明的工作表现得到超市认可,予以考核转正。
  
  但是小明刚进超市,客户资源较少,因此绩效排名一直落后。
  
  今年5月,超市以小明连续3个月的绩效排名垫底为由,认为小明不能胜任超市业务推销员工作,想要解雇小明。
  
  超市还拿出《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告诉小明,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可以额外支付他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虽然可以多拿一个月工资,但是小明却不想离开。他觉得自己业务差是因为刚进单位,认识的客户资源少。如果多干几年,有了多一些的客户资源,业务自然就上去了!
  
  那么,小明可以继续留在超市工作吗?
  
  专家解答
  
  用人单位解雇“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要过“法定三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不是可以立即解雇,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法定程序,如无此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亦违法。
  
  因此,用人单位证明解雇“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要过“法定三关”:
  
  第一,是两次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
  
  第二,是证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第三,是支付经济补偿金。
  
  “失职”、“违纪”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是说员工的工作能力达不到某种要求,评判的标准应该是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能力考核结果。员工在某次突发事件中的表现是因疏忽大意造成失职,或者故意违反公司规章,那应该以“失职”或“违纪”对其评价,不可与不能胜任工作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