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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随意辞退试用期劳动者

作者:「汇成集团」

发表于: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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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设定录用条件应当具体明确,对试用期用工条件应当告知劳动者,不得随意解释,不得借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2020年2月,杨某与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岗位为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4月,该企业以杨某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杨某认为某企业解除行为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审理认为,该企业虽对杨某的岗位有相应岗位说明,但标准模糊且无法量化,亦无法体现杨某的实际表现与岗位标准存在差异。因该企业未能举证证明杨某在试用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最终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用工期的组成部分。有的用人单位误认为试用期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对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意辞退。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备法定情形,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通知工会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明确并告知劳动者相应的录用条件,保存对劳动者考核的相应证据,如果随意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